国卫老龄函﹝2020﹞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老龄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系列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推动落实老年优待政策,弘扬敬老爱老助老社会风尚,促进老龄事业创新发展,经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决定开展2020年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活动评选表彰工作(以下简称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单位
评选表彰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主办,中国老龄协会组织实施。
二、设立奖项及评选范围
(一)设立奖项。设立全国“敬老文明号”、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模范人物”奖项。
(二)评选范围。基层涉老部门、为老服务组织、公共服务窗口单位均可申报全国“敬老文明号”。18周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申报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模范人物”。
三、评选条件
(一)全国“敬老文明号”。
1.按照《全国老龄办关于开展第三届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的通知》(全国老龄办发〔2017〕40号)要求,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工作。
2.符合新修订的《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和管理办法》规定的五项基本条件。
3.曾获全国“敬老文明号”称号的集体、各级党政机关不参选。
(二)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模范人物”。
1.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支持改革开放,热爱党,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重家风、重家教,孝老爱亲,事迹突出,感人至深,赢得群众高度赞誉。
3.热心老龄事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成绩突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
4.曾获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模范人物”称号的个人,司局级或相当于司局级以上干部不参选。
四、名额分配及实施步骤
(一)名额分配。按照各地市(地)行政区划总数、常住老年人口总数分配(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
(二)实施步骤。
1.申报公示。拟申报单位或个人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要求进行申报,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单位或个人名称、主要事迹、拟获荣誉名称。公示无异议的,逐级上报,汇总至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初审公示。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就申报推荐程序的规范性、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事迹等进行审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中国老龄协会报送正式推荐材料。
3.复审公示。中国老龄协会对各省份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形成全国“敬老文明号”、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模范人物”拟表彰名单,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官网进行公示。
4.审批表彰。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根据评选公示结果,作出表彰决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地要提高认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扎实有序开展。评选工作要服从本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大局,做好与相关工作的衔接。
(二)规范程序。各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逐级审核的工作程序开展评选表彰工作,对推荐的对象要严格审核把关,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要严格执行公示监督制度,按程序对被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评选过程要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切实减轻基层负担。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选单位或个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将严肃处理。
(三)突出基层。评选表彰工作要向基层和公共服务窗口单位、普通群众倾斜。窗口服务单位要占本省份申报全国“敬老文明号”总数的70%以上。普通群众要占本省份申报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模范人物”总数的60%以上,处级干部比例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四)强化宣传。要充分发挥报纸、电台、电视台及新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先进典型事迹,讲好敬老文明故事,把评选表彰工作与弘扬敬老爱老助老社会风尚的具体行动紧密结合起来,营造浓厚的尊老敬老社会氛围。
各地要根据《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和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动态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第一、二届全国“敬老文明号”进行考核,机构调整、重组、撤销的单位自动取消“敬老文明号”称号,对存在问题的要求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撤销“敬老文明号”称号并收回牌匾。
请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申报表、推荐汇总表及第一、二届全国“敬老文明号”考核情况表,于2020年8月31日前统一报送中国老龄协会(纸质版一式两份,通过邮寄方式报送;电子版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申报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模范人物”还需提供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逾期未报视为放弃。
中国老龄协会宣传部联系人:高诘、李伟旭
联系电话:010-58122101、58122106
国家卫生健康委老龄健康司联系人:董洁、张晓斌
联系电话:010-62030882、62030705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甲57号 100011
电子邮箱:liweixu@cncaprc.gov.cn
7.全国老龄办关于开展第三届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的通知(全国老龄办发〔2017〕40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
2020年7月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