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医疗和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准入流程和环境,促进医养结合机构健康发展,日前,市卫健委等5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对养老机构及其内部医疗部门设立做出新的调整。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部门取消审批
《通知》提出,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养老机构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养老机构申请设立三级医疗机构,经市卫生健康委初审后,应当向省卫生健康委提交申请,申办人收到《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养老机构设立不再实施许可
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可不另行设立新的法人,可不另行法人登记;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登记部门办理章程核准、修改业务范围,并根据修改后的章程在登记证书的业务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职能表述后,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公立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编办提出主要职责调整和变更登记申请,在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及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培训”等职能后,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
新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实行备案
对于申办人提出申请新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即同时提出申请举办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需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的类型、性质、规模向卫生健康、民政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对于举办符合医疗机构备案条件的新建医养结合机构,市卫健委同市民政局制定统一的设置医养结合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等样本,并制定备案工作流程图,供医养结合机构申办人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