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老龄产业协会是由河南省内老龄产业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协会于2011年7月14日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会址选在郑州,注册资金140万。2018年9月16日召开了河南省老龄产业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孙平为会长的第二届协会领导班子,另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单位6个,理事单位17个,选举产生了监事会。根据协会章程明确了“91600”发展战略,即九大服务平台,一个产业集团,600家会员单位。九大服务平台为:一是智库平台-河南老龄产业研究院。联系省政府研究中心、省社科联、郑州大学等研究机构,依托专家顾问团,建立专家库,加强政策调研和产业发展研究;二是行业自律平台。制定行规行约和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和信用管理体系,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三是人力资源平台-河南健康养老商学院。引进人才建立养老服务人才水平评价体系,抓好技能及管理培训,建立全省养老服务人才库;四是法律维权平台。满足会员及企业家们“知法、懂法、用法”需求,提高会员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法律意识、法制水平;五是信息数据平台。完善行业数据统计体系,提升信息服务水平,构建行业完整、权威的数据库,成立智慧养老大数据中心,推动省级健康养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六是产业技术平台。研究了解老年用品方面的新技术、新产品,借助协会大数据,做好老年用品的开发、生产、销售;七是金融项目平台。加强与金融机构沟通对接,建立行业融资项目库;八是品牌宣传平台。围绕协会的品牌建设,通过网站、微信、杂志、老博会、产业论坛等形式,形成具有影响力和公信力的品牌;九是交流合作平台。组织会员走出去,加强与文旅、地产、保险等行业合作。
为把协会建成河南省最具影响力、最具创新力、最具向心力,最能引领健康养老产业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组织,协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河南省老龄产业协会
英文译名: He Nan Province Silver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HNPSIA。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由河南省内老龄产业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旗帜,全面落实老龄事业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相结合的指导方针。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接受行业指导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二)参与制定全省老龄产业发展规划,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产业政策、经济立法等建议。
(三)受政府委托,参与老龄产业重大投资、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协调对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
(四)建立老龄产业信息网络,按照规定编辑发行行业刊物;组织开展产业论坛和经济技术、经营管理、市场信息交流。
(五)根据市场需求,引导、组织会员研发老年产品;引进、推介省外优秀同类产品。
(六)组织开展从业单位、社会组织间的合作交流活动;借鉴、推广省内外为老服务、福利机构的先进经营模式及管理经验。
(七)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
(八)组织开展涉老行业从业人员的各类培训。
(九)受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委托,承办与老龄产业有关的工作。接受政府购买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入会申请表等;
(四)经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讨论通过,并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确认;
(五)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的工作有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
(六)单位会员按年度向本会报送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和企业生产、经营等资料;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两年不交纳会费;
(二)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日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未经公示召开的会议及产生的决议登记机关将不予认可)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33%;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决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33%。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4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为5-13人,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被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会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社会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河南省老龄产业协会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一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建立河南省老龄产业协会党支部。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中共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京航办事处党工委。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七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登记管理机构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一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8年9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内部机构分为两个体系
一、业务体系:共设11个专业委员会
1、老龄文化宣传专业委员会
2、法律维权保险专业委员会
3、智慧养老信息化建设服务专业委员会
4、人才培训标准化建设评估服务专业委员会
5、医养结合培训评估咨询专业委员会
6、养老机构建设咨询服务专业委员会
7、居家和社区养老建设咨询服务专业委员会
8、河南省健康养老产业博览会、互联网+健康旅居养生服务专业委员会
9、老年智能用品专业委员会
10、金融和产业项目服务专业委员会
11、互动养老专业委员会
二、行政管理体系:秘书处综合办公室
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河南省老龄产业协会章程》的规定,会员有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为加强会费管理,合理收支,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员单位会费标准
1.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一次,标准为200000元。
2.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一次,标准为20000元。
3.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一次,标准为3000元。
4.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一次,标准为1000元。
二、会员发展原则
必须承认协会章程,致力于老龄事业建设,属于对老龄产业发展有促进和推动作用的实体和个人,特邀个人会员原则上属于长期从事养老事业的单位、个人和具有相当社会影响力的个人,特邀会员可以担任协会领导或顾问职务。会员发展必须填写《河南省老龄产业协会会员申请表》,经会员发展部履行相关手续,统一证书编号,任何职能部门不能私自吸收会员。
三、会员会费于每年3月31日前或批准入会时交纳,非经会长办公会批准,拖欠会费超过2年以上的单位和个人视为自动退会。
四、养老服务机构会员如有特殊困难,可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减免付费,经会长办公会批准。
五、会费的收缴必须按规定进入协会统一账号,由秘书处综合办公室负责管理。会费全部用于维护协会日常工作和开展本会各项活动的必要开支。会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管理制度审批使用。收支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六、会费的使用和管理
1.会费的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年度预算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2.协会年度会费收缴、支出情况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核并接受社会审计部门审计。
3.协会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本《会费管理办法》经2018年9月16日理事会研究通过,决定于2018年9月16日起实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省老龄产业协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河南省老龄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委员会是指由协会依据《河南省老龄产业协会章程》和协会不同业务领域而设立的专门从事协会业务活动的协会分支机构。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在协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使用冠有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其开展业务活动的法律责任,根据活动的具体情况由协会承担。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不再下设二级专业委员会或分支机构。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遵守《河南省老龄产业协会章程》以及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活动受协会指导,日常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协会办秘书处具体负责。
第二章 成立与变更
第七条 成立专业委员会应由协会理事单位或半数以上单位会员联名发起,发起单位应当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
特殊情况,协会领导班子也可以决定直接设置专业委员会。
第八条 成立专业委员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一家发起单位愿意为专业委员会提供活动场所和经费支持;
(三)有符合《河南省老龄产业协会章程》并适应自身特点的业务范围和业务发展规划;
(四)能够在养老行业里代表一定的专门领域,并符合协会各项业务工作的总体发展要求;
(五)有代表该领域全省最高水平的带头人和一定知名度的企业;
(六)有该领域公认业务较强的企业和人员参加。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与已设立并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专业委员会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
(二)在专业委员会下又设立专业委员会;
(三)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无关;
(四)专业委员会超越协会设定的活动范围;
(五)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成立专业委员会应当由发起人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发起单位出具的申请书(由多家单位联名发起的专业委员会,应有全体发起人共同在申请书上署名并盖章);
(二)由一家发起单位出具的愿意为专业委员会提供活动场所和经费的支持,并接受专业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挂靠的承诺函;挂靠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拟任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四)专业委员会业务发展规划和组织机构说明(应当包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业务范围、代表专门领域、主要经费来源以及未来五年内主要业务活动的计划)。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自收到发起单位交来的成立专业委员会申请文件后,应当提请协会常务理事会征求意见,并在三个月内完成相关情况的审核。
经审核认为符合《河南省老龄产业协会章程》以及本办法规定,且已具备成立条件的,由协会秘书处出具“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建议成立”的意见,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做好会议纪要。
经审核认为不符合规定或不具备成立条件的,协会秘书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发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成立的专业委员会,由协会秘书处向发起单位印发同意筹备成立专业委员会的批复。专业委员会在取得该批复文件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名称、住所、主要负责人、常设办事机构挂靠单位需要变更的,应报协会秘书处,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三章 业务活动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开展本委员会业务特点和代表领域相适应的业务活动。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应切实体现在该专业领域的引领作用,原则上须每年组织一次该领域的业务交流活动或培训班;完成协会交办的相关任务;保障承诺用于专业委员会工作的资金依法依规使用。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以协会名义举办节庆、论坛、研讨会,博览会、展会等活动,须提前半个月将开展活动的备案申请及活动工作方案(包括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范围、组织机构、经费筹集使用、安全预案)报协会秘书处,由协会向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协会可以委托专业委员会开展与其专门领域有关的各类业务活动。专业委员会受协会委托也可以代表协会承担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交付的任务。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协会秘书处对协会各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活动提供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传达常务理事会对专业委员会业务开展的意见和建议;
(二)通报养老行业发展的形势和有关政策、规章;
(三)根据工作需要,协会负责人可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 按有关规定,转发或发送有关文件。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不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全部收入应当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业务活动可以接受来自社会的捐赠或资助,接受捐赠或资助必须符合协会规定的本专业委员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捐赠或资助款物的使用方面必须根据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专业委员会在日常业务活动中取得的收入或接收的捐赠、资助,由协会秘书处代收,原则上用于该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的业务活动或专项活动。
专业委员会在业务活动中取得收入,根据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属于涉税收入的,由协会秘书处依法向税务部门纳税。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在业务活动中必须接受协会秘书处的日常管理,日常管理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审查专业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立和人员情况;
(二)审查其负责人和内部管理情况;
(三)审查其财务收支及经费管理情况;
(四)审查各类业务活动的情况;
(五)协会秘书处认为需要审查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协会秘书处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由协会秘书处汇总后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汇报。
第二十四条 协会对各专业委员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河南省老龄产业协会章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可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撤销等处罚,并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五章 促进与支持
第二十五条 协会每年对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情况进行评定,对开展各项工作表现突出的专业委员会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协会鼓励专业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之间在业务活动方面开展横向合作,协会积极为专业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之间开展横向合作搭建平台,创造机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河南省老龄产业健康发展,使河南省老龄产业协会成长为优秀的全省行业自律组织,满足全省老龄产业相关单位入会意愿,加强会员单位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河南省老龄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原则。凡承认和遵守《河南省老龄产业协会章程》和《会员管理服务办法》,并积极参与协会活动,按时交纳付费的单位,自愿申请,经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符合入会条件者,提交理事会确认后,均可登记成为协会正式会员。
第三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会员单位的发展由会员单位推荐,协会审核确认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协会负责对会员资格按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章 入会条件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有资格申请加入协会:
一、会员单位
1.自觉遵守《河南省老龄产业协会章程》和《会员管理服务办法》;
2.正式注册、合法经营且有一定发展潜力的企业;
3.热心健康养老产业(事业),具有社会责任感。
二、理事单位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会员,有资格申请被推选为理事单位:
1.行业知名的领先性企业;
2.从事养老行业2年以上,在经营过程中未出现重大负面事件的企业;
3.知名社团组织。
三、副会长单位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会员,有资格申请被推选为副会长单位:
1.著名大型企业集团;
2.在全国养老行业或其它领域作出杰出贡献,有着极高声誉和影响力的知名企业;
3.省内相关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
4.在全国领域具有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
5.对全国健康养老产业(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及有重大影响力的企业。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服务
第六条 单位会员的权利和服务
(一)单位会员享受的权利和服务
1.享有“河南省老龄产业协会会员单位”称号,并颁发证书;
2.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权;
3.优先参与协会组织举办的各项大型活动,如各种洽谈会、博览会、经验交流分享、微型院董会等活动;
4.在协会官方门户网站进行会员单位宣传:
(1)发布企业新闻动态及单位介绍(支持图文混排);
(2)推荐会员单位优秀讯息至新闻媒体网站;
(3)发布单位产品供求信息;
(4)对会员单位的产品进行展示;
(5)上传单位相关证照和荣誉证书;
(6)构建会员单位的诚信档案;
(7)发布单位的招商信息;
(8)提供养老产业战略咨询服务。
(二)常务理事、理事单位享有的权利和服务
1.享有会员单位享有的权利和服务;
2.企业负责人担任协会理事;
3.授予“理事单位”称号,并颁发证书、牌匾;
4.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协会工作行使建议权;
5.由协会为理事单位提供战略决策、市场营销、企业管理与改制等顾问咨询服务,同时宣传和树立理事单位的信用品牌和形象;
6.协助理事单位提供法律维权服务;
7.免费在协会官方网站上随时发布理事单位的重大新闻消息,面向全国充分展示企业品牌形象;
8.根据理事单位发展需要协助处理有关其它事务。
(三)副会长单位享受的权利和服务
1.享有理事单位享有的权利和服务;
2.授予荣誉:委员会颁发“副会长单位”证书和牌匾,第一负责人获得协会副会长的荣誉和社会交往的身份;
3.协助整合社会关系和各类经济资源,建立支持体系:
(1)协助建立与国家相关部委等高层资源的联络、沟通;
(2)协助与各协会和经济机构之间的联络与合作;
(3)及时提供国家有关养老产业扶持政策的最新信息,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协助落实国家相关扶持政策。
4.推广企业品牌,提高企业行业地位:
(1)协会可以以发函或者派员方式,支持副会长单位的社会活动和业务推广活动;
(2)协会组织的各类大型投资洽谈会、论坛等活动,优先邀请副会长单位参加,优先服务;
5.参与服务体系建设,享受协会资源合作待遇:
作为协会战略合作伙伴,优先参与协会的养老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申请合作举办或单独举办展览、会议、培训等活动,增强企业影响力和资源整合能力。
6.企业负责人以贵宾身份免费出席委员会各项活动;
7.企业负责人参与委员会各项重大决策的制定;
8.企业负责人符合相关条件者,在相关活动中可以担任主持人、演讲嘉宾、对话嘉宾、代表团团长等相应职务;
9.企业优先共享协会各服务资源。
第四章 入会程序
第七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入会申请表等;
(四)经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讨论通过,并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确认;
(五)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五章 会费标准
第八条 单位会员、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会费标准。
(5年/届):
(一)会员单位会费标准:
每届会费5,000 元/5年
(二)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会费标准:
每届会费 15,000 元/5年
(三)副会长单位会费标准:
每届会费 100,000 元/5年
第九条 单位会员按年交纳会费,登记周期结束后,可重新登记,交纳会费,更换会员证。
第六章 退会
第十条 单位会员未经同意换届不交纳会费,或一届内无故不参加任何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河南省老龄产业协会章程》和《会员管理服务办法》的行为,经核实,予以劝退。
第十二条 理事或常务理事不履行职责,连续三次不参加理事相关会议或活动,视为自动放弃理事或常务理事。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和解释权属协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