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已经迈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已经呈现出快速化、高龄化和空巢化的发展趋势。”1月9日,出席河南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的政协委员、河南牧真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晓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赵晓阳委员就此问题认为,按照国家、省老龄事业发展规划提出的着力建设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9073”(90%的老年人依靠居家养老,7%的老年人依托社区养老,3%的老年人入住机构养老)养老服务格局要求,我省各地市要建立健全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依托的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在所有社区建成日间照料中心,建成覆盖全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也就是说在家门口养老将会成为“主流”。
赵晓阳委员表示,白天送到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接受照料,傍晚接回家,这种“既无离家之苦,又有生活之便”的居家养老模式解决了子女常年在外的老人在家门口实现养老的愿望,因此受到了很多老年人的青睐。但是在发展过程中,日间照料中心在场地问题上遇到了“困境”,场地“绊住”了日间照料中心发展。究其深层次原因,无论老旧社区还是新建高档小区,都未将养老服务设施列入强制性规划配建和验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匮乏与“在家门口养老”的公众期盼之间的矛盾日渐突显。
除场地之外,赵晓阳委员指出,由于规模和资源有限,很多日间照料中心很难像大型养老公寓那样做到对老年人身心兼顾。居家养老服务的潜力还没有开发出来。已开发出来的大多体现为家政服务,市场价格较低,且多以政府购买的形式出现,老人自身购买较少,购买范围也小。很多老人还没形成自己出钱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观念。
上述问题如何破解?赵晓阳委员提出几点具体建议如下:
首先,关于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各县(市)区可通过购买、租赁、调配、企业共建、开发商配建等多种方式保障日间照料中心用房。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连片改造的居民区在出让土地时,要在规划技术要点中明确规定配建日间照料中心。旧城已建成社区要运用大数据整合闲置资源,根据辖区老年人口数设置日间照料中心服务用房,可在远离日间照料中心的居民聚集区下设多个小区老年人服务站点。日间照料中心应依照“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的原则,可以采取多种运营方式。
其次,为解决居家养老机构场地、租金成本的难题和沉重负担,政府要以奖代补,扶强扶优,引导居家养老资源合理分配。建议建设部门在审批新建小区规划时,将设置养老场地作为“硬杠杠”。建成小区有闲置房产的,政府应该从中协调利用。日间照料中心不一定强制性一个社区一个点,需要靠市场来进行分配养老资源,鉴于很多市民更青睐家政公司,可参照外省做法由政府协调当地做得大、口碑好、信誉高的家政公司或养老机构与社区建立合作关系,这样能合理利用资源,助推养老服务业发展。
再者,建议参照其他城市尽快出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配套相关政策,从源头抓起,从规划审批到建成确权交付明确主体用途,首先,认真做好养老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需求预测,加强前期论证,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在制定城市(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其次,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移交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统一调配使用,明确移交接受管理主体。
最后,为保证我省以及各地市出台的有关居家养老配套政策得到强制性实施,建议制定《河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或将该条例纳入立法计划。《北京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已于2015年1月29日高票通过,我省居家养老服务行业经过几年的发展,制定地方法规的条件已经成熟。在上位法上位制定专门法律之前,我省有必要以地方法规的形式规范、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的规范化发展,将居家养老政策法治化。通过加快居家养老地方立法的方法,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对居家养老服务进行专门性规定,对居家养老的主管部门、资金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企业建设、专业人员教育和法律责任等作出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