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民养老发〔2021〕18号
各区民政局:
为推进农村地区睦邻点建设,现将《上海市农村老年人示范睦邻点建设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2021年8月2日
上海市农村老年人示范睦邻点建设指引
1.导言
1.1贯彻落实《上海养老服务条例》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的要求,对“十三五”农村老年人社区睦邻点实践经验进行总结,推进农村老年人社区示范睦邻点(以下简称“示范睦邻点”)可持续发展。
1.2明确示范睦邻点“三个定位”:作为非正式照料的重要内容,为老年人提供情感支持;作为农村互助式养老的典型形态,满足老年人“不离乡土、不离乡邻、不离乡音、不离乡情”的养老情结需要;作为构建农村邻里互助圈的载体,以示范睦邻点为纽带,将“陌邻”变为“睦邻”。
1.3从基本概念、建设原则、类型和功能、服务场所和设施、服务内容、服务人员、服务开展、政策扶持和保障等8个方面,为本市示范睦邻点建设提供具体指导。
1.4本指引主要针对农村示范睦邻点的规范化扶持和引导,中心城区和城镇化地区参照执行。
2.基本概念
2.1基本内涵。示范睦邻点是指村组邻近居住的、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依托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自觉发起、自愿参加、自主活动、自我服务的非正式组织形态。
2.2布局主体。示范睦邻点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民政部门的指导下结合辖区特点布局设置。
2.3服务范围。镇街可根据老年人需要和设施空间分布密度等因素,立足于在村组层面实现示范睦邻点的全覆盖,确保老年人可以获得便利的家门口养老服务。规模较大、服务能力较强的示范睦邻点可以向邻近村组拓展服务。
2.4服务场景。老年人可以在示范睦邻点获得基本生活照料和互助式养老服务,满足自身在生活交往、日常照料、公共议事、文化娱乐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单一或多种需要。示范睦邻点应定期收集老年人需求,并针对老年人需求不断调整所提供的服务。
3.建设原则
3.1分类发展。重点聚焦不需要专业照护的老年人,从关爱角度出发,满足老年人的需求。示范睦邻点的服务内容、活动开展、政策支持和保障等,应当基于示范睦邻点的功能类型分类实施。
3.2因地制宜。立足农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老年人需求、服务资源、经济状况、文化特色等要素进行灵活设置,倡导地方创新。
3.3自愿自治。充分尊重和保护示范睦邻点的自发性和民间性,充分发挥村民自治、自助互助作用。
3.4综合统筹。综合考虑养老服务资源的衔接和融合,统筹利用镇、村多种空间场所、资源和志愿服务力量。
4.类型和功能
4.1社交活动类
——不具备提供照料服务条件,主要满足老年人社会交往和情感支持需求。
——功能可包括但不限于邻里交往、文化娱乐等社交和精神慰藉内容。
——可以叠加不包括助餐、日间照料在内的其他社会支持性服务。
4.2照料服务类
——功能除社交活动外,可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助餐、日间照料等服务内容。
——依托自有宅基地和村居闲置场所等载体,可由村(居)委会、群众团队、志愿者或政府购买服务的专业组织,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类服务。
——上述服务内容基础上可以叠加和拓展其他社会化服务。
5.服务场所和设施
5.1场所设施来源
5.1.1引导和扶持利用村民宅基地、居民自有房屋设置示范睦邻点,鼓励和支持利用村集体闲置房屋和物业设施等各类场所。
5.1.2场地应当方便老年人出入活动,使用面积不宜过小,宅基示范睦邻点一般不少于20平方米,设置在村居(或物业)闲置场所的一般不少于40平方米。
5.1.3村民宅基地、居民自有房屋可以由发起人自愿提供,村(居)委会可以适当贴补,支持统筹使用。
5.2设施配备要求
5.2.1示范睦邻点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灭火器材等安全设备,以及防暑降温、取暖等设备。
5.2.2示范睦邻点应当保持装修环境整洁卫生,配备桌椅、棋牌和文娱活动等的必要器具,有卫生间,有条件的地方可设户外活动场所。
5.2.3示范睦邻点作为本市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的,建设要求按相关文件执行;不符合老年助餐服务场所要求但具有助餐功能的,应当配备冰箱、消毒柜等设施设备。
5.2.4具备日间照料或其他支持性服务的示范睦邻点应当配备相应的器材和设备。
5.2.5鼓励和支持示范睦邻点安装无障碍辅助设备以及进行扶手安装等适老化改造。
6.服务内容
6.1基本服务要求
基本服务为示范睦邻点应当提供的服务。包括:
6.1.1邻里交往
——积极发扬邻里守望优势,依托示范睦邻点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互帮互助、聊天解闷、精神慰藉等服务。
6.1.2文化娱乐
——贴近成员实际需要,以自助互助等方式举办看电影、手工编织、棋牌、戏曲、歌舞、书画、故事会等文娱活动。
6.2拓展服务要求
拓展服务为鼓励示范睦邻点开展的叠加于基本服务的支持性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6.2.1学习教育
——依据老年人需求提供图书阅览、营养保健、农业科技产品使用、手工园艺、卫生保健等教育服务。
6.2.2公共议事
——村(居)基层党支部要依托示范睦邻点,调动村民参与自治、共治积极性,打造老年人的议事和自治空间。
6.2.3类日托服务
——鼓励和支持示范睦邻点建立老年人互助小组,为成员提供洗衣、打扫卫生、买菜购物、陪同外出等生活辅助服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示范睦邻点老年人提供助医、助浴、助急、助洁等服务。
——可以由村(居)委会聘用专门人员,为示范睦邻点老年人提供现场就餐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区域老年人需要开展上门送餐服务。
6.2.4其他个性化服务
——有条件的可开展健康咨询和健康知识宣传。为老年人提供量血压服务,以及配备康复器材帮助老年人进行康复锻炼。
——可依靠村居“养老顾问”,为老年人提供政策咨询、上门服务、家庭援助、照料技能培训等服务。
7.服务人员
7.1负责人。一般由所在村居基层组织认可,经成员推举有热情和责任心的老党员或村民担任,充分发挥他们的热情才干为老年人服务。
7.2党建服务团队。依靠农村基层党组织链接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服务。
7.3志愿服务团队。依靠社区骨干、妇女组长等作为志愿者,辅助负责人开展工作。鼓励和支持镇街相关单位部门,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鼓励和支持村居社工人员参与活动指导、知识培训、心理建设等,着力提升示范睦邻点的能力建设。
7.4其他服务人员。镇街和村居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其他公益性岗位,也可以通过站点设施的资源整合,加强与其他机构服务人员的共享合作。鼓励和支持村居吸纳闲散劳动力,为老年人提供相关服务。
8.服务开展
8.1管理主体
示范睦邻点由所在村(居)委会负责日常管理,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引入社会组织参与运营管理。
8.2服务对象
成员主要为邻近村组的老年人,人员相对稳定,一般在10—20人之间,其中有能力和意愿参与的独居、纯老、高龄老年人一般不少于全体成员总数的30%。可以采取老年人自愿、子女同意的原则,由村(居)委会与老年人及子女签订自愿参与服务协议。
8.3日常管理
——鼓励和支持村(居)居民自愿自治,经成员讨论一致后,制定内部管理公约、活动规则、安全预案等,并在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开,内部事务原则上由管理团队自行解决。
——做到规范管理、制度上墙,应准备活动记录本、经费账本等台账材料。
——场所内消防、水电煤、防暑降温、冬季取暖等设施设备需定期检查。具备助餐功能的示范睦邻点,其食材来源、厨师和配(送)餐员以及就餐环境等要达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若发生重大事项,村(居)委会应当第一时间报告所在街镇并在街镇和区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妥善处理。
9.政策扶持和引导
9.1加强引导
镇街、村(居)委应当在区民政部门指导下,扶持培育示范睦邻点,负责示范睦邻点认定工作。对其日常活动开展加强管理,对涉及消防等相关业务的,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加强检查指导。各区民政部门可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制定示范睦邻点工作细则及考核评估的具体办法等,对示范睦邻点建设与运行进行规范和引导。
9.2经费支持
9.2.1财政补贴。市、区、镇街财政对示范睦邻点建设和日常活动给予一定的补贴。
——财政补贴资金可用于必要的固定资产及耗材更新、日常运营、购买第三方机构专业服务等方面支出。
——做好活动情况、政府补贴资金使用、社会扶持等相关记录,并接受成员及相关部门监督。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根据工作要求对项目进行评估,对补贴资金进行审计。
9.2.2村(居)委会支持
鼓励和支持村(居)委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示范睦邻点部分日常活动费用。
9.2.3社会捐赠支持
鼓励、支持和引导公益慈善基金会、社区基金会、乡镇爱心单位和个人捐赠,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示范睦邻点日常活动。
9.3培育发展
——基层村(居)委会采取区域排摸方式,了解睦邻点已有组织以及潜在的发起人(团队)情况,对于符合自愿发起、身心健康、有固定场地等基本条件的发起人(团队),鼓励其设立,对新建睦邻点可设立一定时间的观察期,期满后纳入后续示范睦邻点培育范围。
——鼓励镇街协调和统筹村居各类非正式照料资源,推动与示范睦邻点之间的资源链接和共享。
——充分发挥睦邻设施的载体平台作用,积极对接专业服务机构、志愿者团队、家庭等内外部服务资源。